為什麼講律不能用天眼?不能以天眼所見檢舉他人的意趣是什麼?

問題敘述:

《備覽》第51頁,實法宗判戒體都是色法,引律「如律明業,天眼所見」證成,師父在新版手抄第5冊第60-61頁,解釋講律不能用天眼,並說了不可用神通把破戒比丘遞出的公案。

想請益法師,為什麼講律不能用天眼?是指有證得天眼的人,不能用天眼的神通去評判別人的持戒清淨與否嗎?這個意趣是什麼?

解答法師:釋法行

講律不能用天眼的原因有很多。比丘如法和合的戒律生活中,若見其他比丘有過失,應當要在適當的時候檢舉勸斷。師父所引的這個公案,是指不能以天眼所見而檢舉其他比丘。

為什麼佛陀不允許呢?在《薩婆多論》中說了三個原因:「唯聽肉眼不聽天眼,以有天眼者不說人惡。復次若聽天眼說過者,人誰無過?但有大小,天眼無往不見,若聽說過者,則妨亂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