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父「從用無作」的開示,與前面釋疑如何相解?

問題敘述:

師父在第二輪《備覽》開示「從用無作」時,舉了「發明來福槍」的例子:

「你做了這件事情,這個事情人家做善事,你就有功德,做惡事,那你就有非常可怕的惡業。這個我們在美國三籓市附近有一個叫溫莎堡,那是很有名的一個古蹟,那個堡是非常有錢的、發明來福槍的這個家庭留下來的東西。那麼發明了以後發了大財,但是這個槍非常可怕啊!非常可怕!結果這個就是事在無作、從用無作。他雖然並沒有明講,可是只要這個槍還在,那麼發明槍這個人在地獄裡一直受苦。……」

師父開示,如何跟2020/6/6的問題的釋疑能圓滿理解?(2020/6/6 的問題為:既然「從用無作」,受施者不如法,施主會得其不如法之果嗎?)

參考資料:2020/6/6提問:既然「從用無作」,受施者不如法,施主會得其不如法之果嗎?

解答法師:釋如行

2020/6/6的釋疑,是針對受施者如果造惡業,施主不會得到對方造的惡業的果報來回答。比如受施者如果殺生了,施主不會得到受施者殺生的罪報。因為業未造不遇,他人殺生是他造業,我沒有造就不會有殺生的業。

而此處師父是解釋從用無作。就是我造了惡業,如果影響別人也造惡業,那會加重我原先的惡業。師父舉了發明來福槍、溫莎堡的故事,來說明惡業從用無作的可怕。

如果我造了善業,進一步造成良善的影響,那每個人被影響所造的善業,都會增長自己原來善業的功德。所以師父在從用無作這一段的解釋最後,鼓勵我們要和善師友切磋,那就有善的從用無作,自他都受用!但也不是說,得到別人一樣的功德,就像2020/6/6引《成實論》說:「若是比丘食檀越食,著檀越衣,入無量定,檀越施福自得增長,不得定福。」說明施主布施之福增長,但不得受施者修定功德。如果能到修定的善業,那我們不用得定也就可以生到色界天了,並不合理。所以與2020/6/6的回答是一樣的。

至於雙方所造的業,都要得到殺生的業,那應該這個殺業就要是雙方一起造的,才會如此。比如我到市場付錢要買肉,屠夫也因聽我求索,貪我買肉的錢而現場殺生給我,那麼二者都會有殺業。《大乘入楞伽經》說:「為利殺眾生,以財取諸肉,二俱是惡業,死墮叫喚獄。」克主傑大師引經而作如是解釋。所以,或許當初發明來福槍的過程中,明明知道軍方來買槍是要戰爭的,卻為了錢財利益而發明製造出去,那應該是一起造作殺業吧!後面加上從用無作,就讓惡業更深重。不可不引以為鑑。

參考資料:2020/6/6提問:既然「從用無作」,受施者不如法,施主會得其不如法之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