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實事,如何分判是遮破法還是成立法?

問題敘述:

有遮破法的性相,因為直接證達自己的覺知必須直接否定自己的所遮而證達的法即是彼的緣故。

請問法師:只要是實事,都可由無分別識所證達,所以「無山的平原」與「瓶子」都是實事,是否都可為無分別識所直接證達?又,「無山的平原」與「瓶子」也都可由分別心除遣他的所遮而證達,為何前者是遮破法,後者卻是成立法呢?關鍵是在分別心除遣趣入時,是不是直接否定嗎 ? 若不是,那是以什來分判呢?

解答法師:釋如法

所有的事物都可以用分別心了解,而分別心了解事物也確實一定是遮遣趣入。但是遮破法的性相是,「直接證達自己的覺知必須直接否定自己的所遮而證達的法」,重點在這個「必須」二字。瓶子是成立法,直接證達它的心識中也不乏有直接否定自己的所遮而證達它的覺知,但是直接證達它的覺知「不必」直接否定自己的所遮而證達它,如眼識。眼識在直接證達瓶子的時候,直接顯現瓶子即可,不必經過否定瓶子的所遮而證達。但是在證達無山的平原時,如果沒有了解到該平原無山,就不可能了解到無山的平原,所以,直接證達無山平原,就一定要先否定無山的平原的所遮–「該平原有山」才可以直接證達它。所以無山的平原符合遮破法的性相,與瓶子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