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處的性相為眼識所執取,但應當以誰的眼識為準?

問題敘述:

《攝類學》「紅白顏色」中,提到眼識所取是色處的性相,請問法師是以誰的標準為主?是指對某個人來說,沒看到就不算是眼識所取(色處)嗎?看到了才算是眼識所取(色處)了嗎?

如果說,能被某一個眼識所取就算色處的話,這樣,所有的法是否都是眼識所取了?因為都被佛的眼識所取的緣故。如果不是的話,那是否還有其他的理解方法?

如果是以一般來說的眼識所取,就是色處的話,那這一般來說的意涵該要如何安立?

解答法師:釋如法

色處的性相,在攝類學中的確有這樣的辯論。細緻地辯論下去的話,有很多要探討的點。一般而言,會以普通人的眼識為準。

成為色處,不必要人人都有看到,否則沒有一法能成為色處。但是如果是任何一個眼識的所執取都算是色處的話,那麼佛陀的眼識了知一切諸法,則一切諸法都應當是色處。所以就粗分的理解來說,是任何一個普通人的眼識所執取的話,就可以是眼識所執取。

然而這都還只是很粗分的理解。細緻再探討下去的話,其他道普通的眾生與人所見的範圍不同,即便在人當中,也有些人類能夠用眼睛看到聲音等等。如果把他們的眼識所取都列入為色處,那麼色處的範圍會過大。反過來說,這世界上有很多形狀與顏色是「一般人」沒有機會看到的,不能否認這些形狀與顏色不是色處,但是又不能承許這是一般人的眼識所執取,因此,在辯論場上這一直是一道被熱烈探討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