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斷正論式時,哪些部分是以本身來判斷,哪些部分是以範圍來判斷?

問題敘述:

居佛因類學講義(1-10章)第54頁第5題 「所作的別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順宗」,答案是「X」,原因是「所作的別」本身是常法。請問法師:

  1. 在判斷是否為順宗不順宗時是看該事例「本身」還是「範圍」?
  2. 承上前題,如果是看「本身」,以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不順宗為例,「所知」本身是常法,不就應該歸類於「相違不順宗」?但講義(1-10章)第53頁第8行是歸類於「餘不順宗」?這裡又如何理解?
  3. 判斷「因」是否為「隨品遍」時,是以該因「本身」還是「範圍」來判斷?
  4. 判斷不定抉擇詞時,趣入於順宗不順宗。在順宗和不順宗二者當中,有是因和不是因的狀態存在與否,以事例來看「所立法」與「因」的關係,又好像是以「範圍」對「範圍」取兩者有無共同事來判斷對嗎?
  5. 居佛因類學講義(1-10章)第68頁第10題 ,「實事的直接因有法,是實事,因為是實事的因的緣故。」不能成為正因論式的理由,是不能「由因成立果」對嗎?(因類學課本第75頁第3行), 那此例應該歸類於哪一種因?

解答法師:釋如法

  1. 是指該事物本身。所以,從範圍來看,是所作的別的話,一定無常;但是從本身來話,所作的別是常法,所以所作的別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不順宗」。
  2. 所知本身是常法,所以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不順宗,但是所知不是與無常相違,與無常有共同事,所以在該不順宗當中,不是相違不順宗。「餘」,是其他、以外的意思,所知不是無常、不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不順宗,所以是「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順宗」以外的法,但是又沒有達到與之相違的程度,所以被歸類為「餘不順宗」。
  3. 是用範圍來判斷。如言「聲音有法,是無常,因為是所作的別的緣故。」所作的別與無常是同一體性的係屬,而是所作的別又一定是無常。雖然從本身來看,所作的別不是無常,但是從範圍上來看,所作的別一定是無常,並且與無常是同一體係性的係屬,所以可以成為成立聲音是無常的隨品遍。
  4. 是以範圍對範圍來判斷。
  5. 此論式因成立,周遍也成立,但是因與所立法沒有相係屬。所以不是正因論式。而作相似的正因論式裡頭,分為不定抉擇詞,相違抉擇詞,不成立抉擇詞。這個論式,無法被納入不定抉擇詞 (因為有周遍),與相違抉擇詞,(因為不僅沒有相違周遍,而且還有周遍),最後被歸入於特殊的不成立抉擇。一般而言,不成立抉擇詞是看所諍事與因的關係,不必看因與所立法的關係。但該論式是因為因與所立法沒有相係屬才被歸為不成立抉擇詞。嚴格來而說:這是一種無處歸類才特別歸於不成立抉擇詞的歸類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