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因為該所立法的因,因此雖然有周遍,卻不相係屬」。為什麼不相係屬?

問題敘述:
請問法師:妙音笑因類學笫74頁笫一行至笫二行「該因為該所立法的因,因此雖然有周遍,卻不相係屬」。弟子不明白為什麼不相係屬?

解答法師:釋如法

相係屬只有兩種,第一種是同一體性的係屬。該例是因果關係,因此不是同一體性,所以就不是同一體性的係屬。第二種是依之而生的係屬。依之而生的係屬是指果依於因的係屬。此類係屬在舉例時,必須是果在先,因在後,因為是果依因而生,而不是因依果而生。如芽與種子是依之而生的係屬,因為芽依種子而生,但種子與芽不是依之而生的係屬,因為種子不依芽而生。該例是「該因為所以立法的因」,所以該因也與該所立法也不是依之而生的係屬。兩種係屬皆非,所以不相係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