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主提供法師飲食,用餐後,居士自行取用剩下的食物,這是否算侵犯僧物?

問題敘述:
《戒疏》續云:「問:聲鐘告集,是僧皆飯。未知他寺奴、畜得否? 答:不合也。 僧具六和,隨處皆是。人、畜別屬,義非通使,使既是局,食亦如之。」
《行宗》釋云:「問中,意謂他寺奴畜,彼此通僧,應得食故。 答中,初句判定。 『僧』下,釋所以。初示僧通之義,『人』下,明『奴畜』不通。《鈔》云:『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犯重。以施主擬供當處僧,不供別類,非福田故。僧家人畜,犯下罪。(今多私務,將帶人僕,食彼僧食。明文犯重,誡之。)』」
《資持》云:「僧家人畜結輕者,又須所營同是僧事。雖云僧僕,私幹亦重。(P163)
法師來時,多有供僧者,而所剩食物,共皆食之,亦未見法師羯摩,故我等皆犯此矣。
其後有云:「此罪重於五無間罪。」
有云:「供物剩餘,棄之可惜,亦犯糟蹋糧食,然較之盜僧物,棄食其罪猶輕。」
又云:「俗眾侍者、陪伴、嚮導等,可共食否?據上,亦不可。」

解答法師:釋如行

上述引文,是針對十方常住物,應分與十方僧用,無緣不開人畜分受。但一般法師有如法事去到村鎮城市,住在中心或是居士準備的房舍,皆非伽藍寺院,不是上述引文對應的情況。當施主或中心提供當餐飲食以後,食物成為現前僧物。但是比丘不適合再碰已經受用過的食物,會有違戒律,所以法師當餐受用之後應當捨與沙彌或居士,既然已經捨棄,也不是僧物了,居士們可以自行處理,或者隔日重新供養,沒有違犯盜戒。同樣的,在法師的住處準備食物,是施主提供法師在這段時間使用,但是當法師要離開,沒有要帶走這些食物,就是代表他們捨棄這些東西,所以也不是僧物了,居士們可以自行處理,或者留待重新供養下次來的出家衆,也沒有違犯盜戒。

佛陀教育比丘,要少欲知足,乞食自活,不應囤積食物,所以現在在泰國還保有這樣的風俗,僧人托鉢乞食,信施列隊供養。用齋之後,即將食物捨與居士;居士們或者帶回家自己食用,或者餵養雞鴨等畜生,出家人一向沒有留食物在身邊。但是漢地沒有建立這樣的做法,是依著佛陀開許,在寺院大界裡結淨地,在住處外存放食物,常供資身方便修道。但也是用齋後即捨與淨人,或歸常住,不會自己留存。法師們到居士的地方,蒙大德們發心供給,放食物在廚櫃也是類似於此,法師需時取用,離開便捨,任負責居士處理,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