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盜佛、法之物實際的行為是什麼?為什麼盜佛法的,同類奉還之後,惡業即得清淨,難道不需要懺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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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敘述:

廣論中舉了念住經所說:「從佛法僧,雖取少許亦成重大。若不與取佛法僧物,仍以彼等同類奉還。盜佛法者,即得清淨。盜僧伽者,乃至未受不得清淨,福田重故。」請問法師,盜僧物比較可以理解,但何是盜佛、法之物呢?實際的行為是什麼?又,為什麼盜佛法的,同類奉還之後,惡業即得清淨,難道不需要懺悔嗎?

解答法師:釋如法

有關什麼才是盜佛物,佛陀在《大般涅槃經》中便有開示。大唐南海波淩國沙門若那跋陀羅所翻譯的《大般涅槃經後分》當中說:「佛告阿難:若佛現在,所施佛物,僧眾應知;若佛滅後,一切信心所施佛物,應用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寶幡蓋、買諸香油、寶花以供養佛。除供養佛,餘不得用,用者即犯盜佛物罪。」也就是說,佛在世的時候,供養佛陀的物品就是供佛物,佛涅槃後,信施們供養佛陀的物品,就只能用來造佛像,買供佛的用具等等,不能作為他用。由此可知,如果盜取供佛的物品,便是盜佛物。另外,道宣律祖在《四分律比丘尼鈔》中的盜佛物條中,還提到了盜佛像,盜佛舍利等。

有關盜法物的事例,道宣律祖說:「次明法物亦有四別:一法所受用:如箱函匱簏巾帖之屬,本是經物,曾經置設不可迴改。」元照律師在《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中更加注解說:「法所受用者,謂紙素竹木上書經像,或箱函器襆」也就是說,凡是用來書寫經典佛像的紙、竹簡、木版、絹巾等等,還有專門用來供奉經典的經櫃等等,這些都是法物。嚴格說法,法是指佛菩薩的聖言或心中的證德,這些正法或者無法計價,或者根本偷不走,因此,法物只能是指經文所依之物,或供養經典之物,所以道宣律祖及元照律師在提到盜法物的時候,才會專門提到:「法所受用」這個詞。

至於同學問到的:為什麼盜佛法的,同類奉還之後,惡業即得清淨,難道不需要懺悔嗎?

一定要懺悔的。

《佛說目連五百問戒律中輕重事經》中說有一位比丘盜用佛物,償還之後仍入地獄,但有早一點脫離地獄。由此可知,並非說盜佛物,只要還了就能夠淨罪。

此外,諸經論當中都再再宣說,懺悔罪惡需依四力,佛智大師所著的《菩薩墮懺釋論.見者得益》當中即說:「懺罪軌理者,如(宗喀巴大師)云:『特尤淨治業障極扼要,恒常珍愛依止四力懺。』須具四力之門而懺墮罪。」洛桑丹貝丹津年札造《菩提墮懺修持法除罪墮闇》:「總體而言,若懺罪時不具四力,說便不能摧滅罪惡。」如盜佛物盜法物,經中說此即是重罪,不依四力懺悔必然不能淨罪。因此經說盜佛法物還奉同樣價值的物品就能淨除,也必定是指在懺悔此罪前提下而說的。

但是盜僧物不僅僅說還了等值的物品無法直接淨罪,由於盜僧物罪非常重,所以一般的說法是無法完全淨除的。道宣律祖在《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說:「盜僧物者罪同五逆。然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數,施僧得大報。』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因此,對於僧物要格外小心,一旦偷盜,極難懺淨。

至於《念住經》中為何說:「若不與取佛法僧物,仍以彼等同類奉還。盜佛法者,即得清淨。盜僧伽者,乃至未受不得清淨。」參閱經律以及釋論,可知以下幾點。如《佛說目連五百問戒律中輕重事經》中說:「問:欠負佛物,物云何償?答:直償本物。以佛不出入,故不加償。」明朝的永海大師的經釋中說:「言比丘欲償時,但償還本所負欠。不增減故,良以佛是出世大聖,不同世間出少入多,故不加利償之。」也就是說,盜了佛物必須償還,但佛陀不會像世人一般,借貸給別人東西,還得算利息,因此,偷盜了多少就只要還多少就還清了。依照上述經論,同理可證,盜法物也是如此。但是如果是盜僧伽物,那麼因為僧伽有十方無量眾僧,就算只盜一分,也是對到所有的僧伽結罪,僅管以同樣的物品償還,也無法對著所有的僧眾而分清,因此即便以同類償還,也無法還得清。但是即便如此,就像經中說的:「以佛法僧物,不可不償。雖復受罪,故得時出矣。」盜了佛法僧物,一定要還,雖然還了也未必就淨除罪業,之後還可能會受罪,但是透過償還,還是可以早一點脫離罪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