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手抄稿(1991年版)60B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手抄稿 一九九一年版

第六十卷.B面

第二呢,「問因果差別」,那麼這個兩個當中,說這個因果到底是怎麼一個算法呢?我們細看那個文,就會了解這個內涵,看一百一十五頁:

第一端 問異境無心

那麼現在問,說:「你現在來殺的這個另外這個境界沒有心,這個罪你怎麼結法的呀?」看文:

《戒疏》云:「問:本殺王時,但作張解,無殺王心,何因得重?

他的問題就在這裡了。說你殺王的時候,你只是把他看成姓張,你並沒有殺王的心,既然沒有殺心怎麼算是重罪呢?前面不是說過嗎?真正造罪,這個身口的行為是具,造罪的主體是在意──心。現在既然沒有殺的心,你怎麼判罪,而且還判成重罪?這個是問題,現在來回答:

答:張王非罪緣,人是殺境。雖無王心,然有人想,殺緣既具,何得非重。

那麼這個回答了。說:在這裡真正的這個罪,判罪的根據,所謂「罪緣」,不是在張或者在王,就是這樣。這個主要的判罪的根據,說這個重罪是什麼?只要人,殺的人就是重罪。所以說現在人是所殺之境,雖然你沒有殺王的心,但是你有人想,所以你想的是殺的人,現在是殺了人了,那既然哪!所以這個殺的條件、因緣具足了,怎麼不判重罪呢?下面引證:

是故律云:男想,殺女。佛言:上罪。可以類之。」

所以律上面,律上面有這樣的,說想去殺一個男的,或者去殺一個人,你把他看成功男的,實際上是女的。佛說:罪,而且「上罪」──根本罪!因為這個人想不差。從這個地方來看,男、女這樣,張、王亦然。那麼下面這個解釋我們看一看:

《行宗》釋云:「初問。以心境既差,理非結重。 答中。初正答。望張境差,望王心差,故云非罪。

那麼這個地方這兩句話說一說。現在我們做任何一個罪,犯任何一個罪一定有它的因果的相應的。說現在這個裡邊,不是像本來這麼單純──你要殺某人,殺了某人了;現在你要殺某人,結果另外一個人來了,這裡差了兩個,那麼這兩個你要把它弄弄清楚。說第一個從張那一方面去看,從張那一方面說「望張是境差」,他那個張不在,既然張不在的話,那個境界,所對的境界差開掉了,這個既然差開掉了,那怎麼說有根本罪?當然沒有!好,那麼另外一個就王方面來說嘛,這姓王的人來說,本來沒有殺他之心,就這樣!所以這個叫「心差」。所以他問當中說:「何因得重?」說不應該有重,這個原因是這樣。那麼下面來回答,說:

張王是別,人趣是通,今就通結故成殺重。

是的,上面兩者是沒有錯,姓張、姓王這是不同的。但是現在判罪的是指人趣而言,不管姓張、或者姓王都是人,這個是共通的,因此就這個共通的這一點來說,怎麼不是重呢?所以最後的結論是判成殺了,只要殺究竟了就成重罪。那麼最後,

是故下例證。」

這個清楚。下面有一行小字,這個上面這個小字很重要。

準上疏文,似殺戒於人異境不開剋心。若據下〈別簡性重章〉辨錯誤文,錯者亦開,誤者乃犯。

從上面這個地方去看的話,說對人異境,這個不開。這個譬如說,另外一個人來了以後你殺掉了,對不起,不開許的,你還是犯。但是從下面另外一章當中,叫〈別簡性重〉當中,它又有個不同,有的開、有的不開,錯是開,誤是犯,那麼這個到下面的時候再細說。不過我們這裡注意一下,這個在下面一百二十七頁,反過來當我們到一百二十七頁的時候,我們回過頭來從這地方兩個對照,對照一下那就清楚了。這個是第一端,說就「異境無心」。

第二端 問因果差別

  •  
  • 初敘問
  • 二引解
    • 初古解
      • 初立理
      • 二引例
    • 二今解

那麼第二端呢,緊跟著說「問因果差別」。這兩者當中凡造一個罪,它的前因後果這個互相交涉,那麼怎麼個算法?所以這個說一下因果差別。

《戒疏》云:「問:殺王重罪,乃取張因而成極果,為望張邊別有方便?」

這個是問的問題。說現在你本來要殺張,現在殺了一個姓王的人,也判了個重罪,豈不是最初的時候你起心動念,說興的方便,所以這個因地當中,你這個因地當中豈不是要殺姓張的人,這樣。所以說取了拿要殺張的這個因,今天跑得來做了這個殺王的這個果,這個因果怎麼個算法?那麼在張那邊來看,他還有沒有其他的方便呢?這樣,那麼這個下面的解釋:

《行宗》釋云:「初敘問。意謂果成因沒,應無方便。古有異解,故問以決之。」

這個原因是,什麼叫「果成因沒」呢?換句話說,這個因果本身有它的必然關係。我舉一個例子你們就了解了,我現在拿這塊布做成這件衣服,那麼這塊布是不是這件衣服的因呀?是不是?是的。當這塊布的因,做成功了這件衣服的果了以後,這個布還有沒有了?沒有了。是不是這樣啊?那麼既然沒有的話,這個裡邊就有問題了。你現在殺張的那個因,跑得去殺了王了,那麼這個上面對張來說怎麼辦?對張來說怎麼辦?因為他這個因,用到王身上去,對張豈不是沒有了?是不是這樣?反過來說呢,對王來說你這個果、因之間不是又有一個……?就是不管你用到哪裡,用到這裡、這裡不對,用到這裡、那裡不對。是不是這樣?你只能在這件事情當中,這個因果本身,只有直截了當的這個相關的,所以這個問題就在這個地方。那我們現在看下面,看下面,看下面回過頭來就很輕易地了解了。

《戒疏》續云:「解云:張王姓別,人境不殊。重果位同,輕因相等。故攬張因,用成王重。

那麼這個地方說,說張跟王是兩個人,所以他姓是個別的,那是不同的兩種。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看,從總的人來看,他同樣是人,就這樣。所以從張、王來說,這個固然有別,從人來說,沒有什麼差別。欸,你要去殺這個人,現在雖然殺了那個人,你殺因地當中也要想殺一個人,果位上面也殺成了這個人,所以「重果」這個位次一樣。反過來呢,因,這個同樣的──人想,想殺人;那個也是人想,想殺人,所以「輕因相等」。所以在這樣的原因之下,可以把先想殺張的這個因,用在這個姓王的身上。實際上這個裡邊還有細辨噢!實際上還有很明細地辨,再下面一步一步我們下去就會知道。所以這裡馬上引一個實際上的例子:

如律本中,列過五因,用成五重。」

這個律當中有這麼一個,說偷盜,偷盜根據律當中盜「過五錢」,那麼就成為重罪。所以說這因地當中他想去偷的是過五錢,過五錢,結果呢去偷的時候只偷到五錢,跟他的原來的因不一樣,他本來譬如說我想跑得去偷他十塊錢,結果只偷到五塊錢。那麼同樣的情況之下,這個因,是不是不太一樣呀?欸,結果律當中判,說重罪。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換句話說,只要這個因位跟這個相應的話,那可以就這個因移到這個上。就現在前面「殺」這個兩個人,一個姓張、一個姓王不同,但是人是共同,這樣,所以這個東西拿來作為一個例子來說明。

在這個裡邊好像說清楚了,實際上呢,下面還有問題,我們繼續看《戒疏》。那麼《行宗記》的解釋這裡也不解釋了,實際上剛才的說明已經夠清楚了,你們聽清楚了,只要看一下這個文很容易明白。

  • 二今解
    • 初難破
    • 二立義
      • 初通示因果各異
      • 二釋成
        • 初明王果
        • 二釋張因
    • 三釋妨
      • 初問
      • 二答

《戒疏》續云:「問:既攬張因成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無境差矣。」

這個問得很有意思,我們看一下。說是的,好!那麼你說得沒錯,既然把殺張的這個因,然後把它用來作為殺王的這個果,已經判了罪了。不是剛才說嗎?這個「果成因沒」,果成因沒,這個因就沒有了。既然是沒有了,那你不是本來這個地方就要立境差,還有個方便,現在這個因已經用了果了,那麼這個因,所謂還有這個境差這個條件就是不是沒有了嗎?對呀!這樣。所以下面的《行宗》的解釋:

《行宗》釋云:「二今解三,初難破。

就是說責難,說他上面那個不對。

以攬因成果,果成因滅,境差不立。故知非矣。」

所以單單上面一個說明還不夠,因為拿這個因成了個果,這個因既然成了果,這個因就沒有了,那麼前面說這個境差,你怎麼安立的呢?就不對啦!

現在再看翻過來一百一十六頁,凡是這種問答,假定我們事先有比較多的時間好好地互相來討論一下,那我們就會很正確地、深細地了解這個。那麼更進一步來說,因為我們在這裡經常從《廣論》上面,了解了這個《廣論》上面這種,當年印度這種真正的菩薩祖師們,詳加論辯的這個抉擇,實在是有絕對重要的關鍵在。那麼我們現在學過了這個,在這個地方再去看祖師的這種問答,就很容易了解:啊!這個裡邊一定要辨別得絲毫無差。所以說,再向下去的時候,諸位事先先看一下,那麼這樣經過了事先地看,先論辯一下,臨到這個境界上面,一說我們就很清楚。現在我們看文一百一十六頁:

《戒疏》續云:「今正解云:

喔!現在告訴我們正確的、整個的對這個問題的解答。說:

人趣乃同,形者有異,不攬相成。

他前面說攬王,不是!「攬張」,把那個想殺張的這個人,用在姓王的身上,實際上是不是?不是。怎麼呢?這個人趣,就人那一點來看是共同的,可是這個人當中的形,乃至於他的姓不一樣,一個姓張、一個姓王,實際上這個判王的這個罪,不是攬──攬就是拿,不是拿姓張的這個因來成的。怎麼會呢?下面,說:

與王未交,屬前張因。對王已去,別起方便,即攬王因還成正果。

這第一個。說:是的,你去要去殺的時候,本來心裡想說殺的姓張的這個人,那個時候還沒有遇見姓王的,所以你那個殺的心是什麼?殺的心是殺張之心,所以這個殺心的因,是屬於姓張的,所以這個時候這個心在。結果呢,到了前面遇見了這個人,這個人是個王、姓王的人,從那個時候開始你說:「嗯!看見這個人,我就把他殺掉。」所以那個時候你所對的只要是人,這是「別起方便」,還是就你所看見的,正看見那個人身上面,你覺得:「欸!這個人來了,我就把他殺掉。」所以說「即攬王因」成就你的,你看見了這個人,你把他一刀殺下去。所以你那個時候的心理狀態,跟你完成那個殺的行為的因果之間沒有差。那麼這個一個,這樣。下面呢:

本境張因,壅住方便,號此方便名王境差。」

現在說明這個「境差」,為什麼這一段當中叫境差的理由。本來你想殺的姓張,那麼由於你去的時候──還沒有遇見王的時候,是一心一意想殺張之心──人、人想、有殺心,這個因是不是有罪呀?所以「本境張因」。那麼去了以後,你看見一個人就把他殺掉了,可是對張來說,你並沒有完成,由於這個姓王的這個境把你差開掉了,所以姓張的這個人哪,到此為止。所以這個時候,前面那一段,要想殺張這個因並沒有結果,於是這個因叫作「壅住方便」,就停在前面起方便。這個方便也就是判罪當中的「人、人想、有殺心」,只到此為止。所以判這個對人殺心那一點來說,判他的中罪。那麼這個情況叫什麼?境差。特別講「王境差」,就是說姓王的這個人跑得來,把你完成究竟的這個罪差開掉了。如此!

那麼現在這麼一來的話,這個因果之間就非常清楚、非常明白,所以這一段叫「問因果差別」。從這個地方我們又看得出來,前面一看好像:欸,對!實際上經過這個祖師的問答一說──啊!一目了然。當以前我們剛學《廣論》剛開始的時候,大家容或不太習慣,而且往往會覺得,好像怎麼這個他們有這樣的這個論辯呢?實際上我們今天回過頭來,看我們自己的祖師們,豈不是也是如此!只是他用另外一種形式出現。所以往往很多地方說,提出來的問難,實際上那個問難也就是詳細地辨明彼此之間細緻的內涵,務必使我們對於佛說的這個經典的義理絲毫無差。能夠有絲毫無差的認識照著去修行,才有絲毫無差的結果,反過來,你弄錯了就出毛病。那麼這個是這地方說到戒,也提醒我們一下。

下面繼續,他說解答了還不滿意,還不滿意,還要繼續地問難,說還有問題。

《戒疏》續云:「問:不攬張因以成王果,何故律文攬過五因成五重果?

欸,來嘍!說:好,你現在回答說並不是拿殺張的因,作為現在殺王的這個果,是這個因果的。既然這樣的話,前面舉這個例子當中,說律文當中曾經說:你去偷人家東西,本來你所希望的過五錢,結果你偷的時候只偷到五錢,那麼這個時候兩個不一樣啊,這個你怎麼說呢?這個又怎麼說呢?那回答:

答:彼以同損一主,元來有心,故得相成。張王既別,何得例也。

他回答了,說:是的,沒有錯,你說的這個過五跟五錢不一樣,可是你要想偷的對象就是這個人,那還是這個人,損害了這個人,就他的主人邊還是一樣,所以說「同損一主」,你本來就有心,就這樣,所以在這個例上面可以「相成」。現在張跟王兩個,是,人形是相同,但是的的確確一個姓張、一個姓王,這兩個當中看起來似是而非好像對,實際上細辨的時候,裡邊就有差別,所以這兩個不能做為真正的例證。從這個地方看,你看那個祖師,啊!那實在是深細,非常深細、非常深細!那麼下面有個解釋我們看一看:

《行宗》釋云:「三釋妨中。

就是妨難,就是人家提出來:

以向古師執此為例,須為通之,令無後惑。

那麼我們這個道宣律祖所以這麼一再說明,因為道宣律祖以前的古代那些祖師們哪,往往拿這個作為的例子,這樣。實際上這個例子裡邊還有一點點問題在,你不深細地抉擇看不出來,深細地抉擇的話,就有這個問題,所以在這地方說一說,使得以後遇見這個問題,以及我們後來學的人,對於這個了解得清清楚楚。

答中。顯示境有一異,不例可知。」

這回答當中就告訴我們,所對的境界,一個是同一個主所以「一」,一個是兩個人所以「異」,這兩樣東西既然不一樣,怎麼可以拿來作比例。這個比例,只是說比喻它可以比的那一部分,這是我們要了解的。

第三類 指廣

那麼這個前面兩類說過了,再下一個叫「指廣」。關於這個人異境當中,還有其他的,說廣泛的說明。看文:

《戒疏》云:「昔來諸師,於人異境,更立諸相。通列六緣,中加疑想用分多句。事理境心,不無其致。」

那麼下面這個《行宗》的解釋就是解釋上面的,我現在就把這《戒疏》解釋一下,你們就了解了。說以前歷來古代的祖師們,對於這個「人異境」,除了上面說的以外,還有其他的條件,把那個其他的條件的行相說得更多。那麼而現在這個地方也引出來,說這種情況之下「通列六緣」。平常一般情況這個殺來說:人一,人想二,有殺心三,起方便四,前人命斷五,現在他下面又加一個「疑」,所以通列六緣。「中加疑想用分多句」,因為加了一個疑以後,那對不起,這個裡邊又增加了,本來是五緣現在變成功六緣了,那麼這個裡邊有差別。所以在這個情況,所對的「事」,以及這個「理」,裡邊確確實實不是沒有理由。那麼現在我們看一個《行宗》的解釋:

諸相」就是下面說的,「六緣及餘句法」。「一是人,二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更加第六疑想,以殺但五緣故言中加」,平常我們只列這個五緣。「復於疑想分出句法」,那麼這個疑跟想不同,所以這個疑是一類,想是一類,有所差別,分開來。那麼現在分的「且依《首疏》」,那個《首疏》就是《智首律疏》,智首律師說的疏。這個智首律師是我們道宣律祖的師承,就是他的師長。那麼這個情況之下,所謂「三趣」,前面我們要想殺,那個所對的有四種可能,一個是人,其次非人,第三畜生,還有杌木;那麼這個裡邊「三趣各有五句」,所以這個人、非人、畜生都有五種可能。這個「杌木」呢,這是個無情,杌木就是那個一塊木頭,這個木頭不一定的,就是說,換句話說無情的東西,這個裡邊只有三句。前面三樣,五句,三五一十五,後面這個杌木無情只有三句,加上這個,一十五句加上三句,總共十八句。

文中但云人異境,至於作句則通四境,今備列之。

那麼現在這個地方說這「人異境」,實際上還有其他的,其他的非人什麼等等,所以他下面把那個句子列出來。我看喔,看一下那個下面就是這個表,一百一十六頁到一百一十七頁上面那個小字。先看:「一人趣、二非人、三畜生、四杌木。」人趣當中有五句,「想心二句,疑心三句」,這個我們看一下。「想心二句:一境不強而殺,二境強殺不得」。這個換句話說,人、人想、有殺心,跑得去。那麼要去殺的時候,他對方那個境界不如你,被你殺掉了,這是一種狀態;還有,這個對方的境界比你強,不行,殺不成,那怎麼辦?所以我們看一看。說這個異境當中,一個境不強被我殺掉了,那個現在殺掉了就是姓王的王人,這個是一個根本罪,因為你殺掉了所以判一個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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