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手抄稿 一九九一年版
第六十四卷.A面
所以雖然你離開了、舉離處了,不稱你的本心,因為不是你要的東西嘛!所以這個「猶屬本主」,因為你對於這個東西,你本來就沒有心。所以心不對境,那有什麼過錯呢!
下面這個就是,來了噢!當你拿回來一看:嗯!弄錯了。那個時候怎麼辦?要還去!這個表示你的確沒有盜心。結果弄錯了以後你不還,說那、那拿回來就算了,那個時候就成了重罪,這樣。現在這地方就很明白地告訴我們這一件事情,所以這個盜的特徵。那麼我們在這地方就看一看:
《行宗》釋云:「二明小漫中有二,初示起心。 及下二明造境三,初判非犯。境交是錯,想轉即誤。若得人物犯重無疑,若非畜物則開無犯。
喏,這上面告訴我們。
不稱下次釋所以,
為什麼不犯的原因:
初句示心非。
第一個說,心本來你沒有想拿這個東西。
言不稱者本期在人故。猶下三句明境非。屬本主者猶是非畜物故。心等四句雙結。 後下三明後犯。
錯、誤的時候犯(編者按:揣師意,指錯、誤的時候不犯);等到你後來知道了錯、誤了,不還的話那個就不對了!
前開離處,後知起盜則非所開。
就這樣,這個是原因。那麼下面有一句話:
非畜中罪下罪,望盜云重。」
前面所以說「後方成重」的話指什麼?從盜心方面來判的。真正盜,盜的非人物、畜生物的話,這個是或者是中罪、或者是下罪,這個我們在這地方也要弄清楚。下面:
- 初約三趣
- 二對人趣
- 初標示
- 二顯相
- 初示心境俱差
- 二明開犯所以
- 初躡上境差
- 二躡上想差
- 三結示
- 三對同主
《戒疏》續云:「二對人趣辨錯誤者,俱亦非犯。
那麼這個只對人趣來說,那個是更專門喏!那下面說明,錯、誤都不犯。
如欲盜張,忽得王物。既非所期即是境差。物非本物又是想差。
在這個就算人趣當中,你剋定要盜某人的東西,結果得到了另外一個人的東西,境也差,然後想也差,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俱不稱心。
據此為異,境不稱心。後物無心,心不當境。
以這個來判的話呢,這個「境不稱心」。後面的物,你對後面的物沒有盜心,所以心、境不相當,不犯,所以「故錯與誤並同不犯」。我們就看一下這個《行宗》的解釋。
《行宗》釋云:「二對人趣中三,初標示。
那個「標示」就是人趣,那個是談剋噢!人趣當中剋定某人的話,那麼錯、誤都不犯,這個是說明。
如下次顯相又二,
「如下」,來舉一個例子,說明這個不犯的行相,所以「次顯相」。分兩部分:
初示心境俱差。
這個裡邊又分兩部分:
據下二明開犯所以,
說,為什麼說不犯的呢?這個原因。
初二句躡上境差。據此為異者本期張人故。境不稱者得王物故。次二句躡上想差。
那這個容易明白。
故下三結示。」
所以說,最後錯、誤通不犯。最後,《戒疏》。啊!這剋心當中,剋心是一個一個比一個一個細。
- 初約三趣
- 二對人趣
- 三對同主
- 初通標
- 二引示
- 三點異
《戒疏》續云:「三對同主辨錯誤者,俱非犯也。
那麼前面是盜張人之物,結果弄錯了,拿了姓王的東西。現在呢,盜,尤其是特別的盜噢──我要盜姓張的某一樣東西,所以說對於同樣一個主人,除了某一樣東西以外,其他的不是我要盜的。因此對於同樣的這個人,其他的東西來說,這個裡邊就有了錯、誤啦!如果在這種情況之下,那麼這個錯、這個誤啊,都不犯,都不犯!那個下面就舉:
故《善生》云:盜金得銀,還置本處,不得盜罪。
前面是舉這個例子說明,這個地方舉經上面再例證:哪!就是這樣!那麼經上面,佛判得很清楚,說我要去盜某人的金子,結果我拿得去,拿回來一看是銀子,「唉呀!這不是我要的。」雖然舉離本處,你把它送回去。是啊!所以「還置本處,不得盜罪」。當然,前面已經說過了,如果說你盜回來一看,這個是銀子,「啊!那偷錯,好、好,銀子也好!」那完了!這個就是一個當了這個心。
如律,男想盜女物者犯。據漫心也。」
但是律當中說……你說得了這個別的東西不犯的,那麼律當中又說,你想偷男人東西,盜了女人的東西,他律上面為什麼判犯呢?那說,這個判犯哪,是「漫心」,就這樣。這東西主要的是在物,不在人,你只要去偷東西,偷到這個東西。所以雖然你想:「欸!某人有這個東西。」結果你跑得去,不是某人,別的東西,還是稱你所期,所以這種情況之下──犯!這個地方就是一一地說明。
《行宗》釋云:「三對同主中三,初通標。
那麼上面這個分三部分,就上面那個文。第一個通標──整個地說明。
故下引示。
就是「《善生》云」這個。
得銀許還,則知離處不即成犯。知銀不還,後心自結。
這個很清楚。所以等到你拿回來了一看,曉得這是銀子,不是原來所盜的金子,那時候還了──不犯;不還,那麼那個時候,後面所起的心跟原來的心不一樣,這樣。所以這個犯,是從後面起心來結的。像這種地方啊,他都是很明確地一一交代出來。
如下點異。
那為什麼要點異呢?假定有人說:《善生經》上是說盜金得銀這個不犯的話,那為什麼律上面說,這個你要去盜男人的東西,得了女人的東西,這個律上面說犯了呢?這個不是個疑問嗎?所以他就說:
律文結重,似不開誤,故須引決與上無違。據漫心者謂小漫也。」
這個文字很容易懂。最後一句,
《行宗》云:「前之三門。初是漫心兼含大小,後二剋心別開自他。又前對異趣,二對異人,三約異物。」
這個很容易懂,今天就到這裡。
第三項 殺
那我們看《南山在家備覽》,這個「別簡性重」那一章當中的第三項「殺」。在一百三十二頁,看文:
- 初明三趣
- 初明大漫
- 二明小漫
- 初明本趣成犯
- 二明異趣俱開
- 初示乖期
- 二明開犯
- 二就人趣(剋心)
《戒疏》云:「論殺戒者。漫無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不稱初期,雖有少乖,不妨本有害意,故使錯誤同成一重。
第一段。那麼上面的婬、盜已經說過了,現在看「殺」。這個「論殺戒」,同樣的大漫、小漫跟剋。那麼大漫就是說,他並沒有特定所寄的目標,而是所有相應的他都要害,所以「三趣同害」。那麼「及至行事」,到真正去臨境的時候,是不一定真正地能夠……譬如說他原來的動機原來是準備對什麼,可是他這個心、殺的心並不只限於這個。他雖然,譬如說我們像,啊!我們現在這地方,山地我們常常看見的有一種陷阱,擺在那個山上面的那陷阱啊,也許他的目標是抓什麼,但是他雖然是抓什麼,可是他其他的來,他也要,這樣。所以其他東西來不是稱他真正中心,可是他對於其他東西也有害意。所以「不稱初期」,跟他所許的是有少少的乖錯,但是並不影響他本來害這個對方的意趣,所以不管是錯、是誤,都成重。那麼換句話,這個重就是根本罪。那麼下面呢,
若論剋局,但是一緣。造趣行害,相應成重。
那麼其他呢,進一步就論,這個不是說大漫,就是他有剋定的目標。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他所緣的有一個特定的對象。在這個時候,對於所害的這個境界,跟他原來所期相應的,那成重,不相應的還不是。那麼這個是就是指小漫而言。
若非本期,則非殺境。及往加害,境則交涉或以迷忘,非畜雖死,不稱本期,又無殺心,錯誤不犯。」
那麼下面一段,就是並不是他所期望的,既然是並不是他所期望的,所以那個時候容或有錯、誤兩種狀態。所以臨境的時候,境有交差、錯開,然後心有迷忘,誤此為彼;而不管是錯、是誤,對於被殺的這個對象,他並沒有殺心。所以這個時候,不稱他本來所期的,這種情況之下──不犯。
《行宗》釋云:「初明三趣中二,前明大漫。同上無開。 若論下次明小漫。而云剋者對大為言。文中二,初明本趣成犯。 若非下二明異趣俱開,初示乖期。及下明開犯。交涉是錯,迷忘即誤。」
那麼下面《行宗》的解釋,就是說明上面這個,只要自己看一下就行。我們繼續看文:
- 初明三趣
- 二就人趣(剋心)
- 初總標
- 二別釋
- 初釋開錯
- 初明標心
- 二明對境
- 三示錯相
- 二釋誤犯
- 初斷犯
- 二釋犯所以
- 三指廣
《戒疏》續云:「二就人趣以論錯誤。
那個就是純粹是論「剋」,上面是大漫跟小漫,現在這個論剋。
如剋心害張,不欲害王。現境歷然,心緣亦別。及以殺具害張之時,而彼王人忽然與我刀輪相應,王命雖斷,由非心故,錯則不犯。
這是第一段。那麼現在這個就是小漫──哦!不是小漫,剋心!針對著人,而且人當中還針對著某一個人,所以這個是剋心。那麼說他一心一意要害這個人,他本來並沒有害姓王的這個人。而這個境界──王是王、張是張,他心目當中也分得很清楚,他要害的是那個張,不是那個王。等到他臨殺的時候,忽然之間那個出現,一下那個王的,啪!說不定……就這麼舉一個比喻吧!這個王奔過來,我正舉刀的時候,啪,撞過來!那個王的人把張的撞倒掉了,我這把刀也下去,就這樣。這種境界,對於現在說殺人,當然這種事情也少遇;我們常常也走路的時候,你走過去,正好你走過去的時候,一個螞蟻或者一個小蟲,啪!跑到你腳底下,你簡直沒辦法,一腳就非下去不可。所以你就把你踩下去那個,轉變成功現在這地方的這個王人,你就了解了。所以這種情況之下,那個王雖然被殺掉了,但是絕不是心裡所期,這個是錯,這種錯──不犯。那麼誤呢?看下面:
若論其誤,張去王來,緣王張解,加害者犯。若望後王,雖非本期,以心不了,緣此謂彼,既人想不差,殺緣具故,雖誤犯重。如上方便已為分別。」
那麼至於說「誤」呢,跟前面這個「錯」有所不同。這個錯是「現境歷然」,眼前那個境界,很清楚在這裡。誤不是,前後相差,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姓張那個人離開了,王的人來了,而殺害的人把姓王的人看成是張的,那麼把他殺掉。本來對姓王的人來說,並不是他要殺的對象,這樣,只是那個時候的心裡邊弄不清楚,把他迷誤了,以為姓王的人是張。可是這個情況之下,人本身,他這個概念很清楚,王也是個人,張也是個人,看得很清楚:「欸,這是這個人!」所以他殺下去的時候,這個「人想」這個概念這個沒有錯,這個沒有錯!所以這個人想這個心,是跟他的殺的這個心相應的,只要殺下去,那就出毛病,就會犯。所以誤也犯,犯重的,就是犯根本罪。那麼這一點在上面「闕緣不成」「境差」當中,「闕緣不成」當中第四「境差」就是專門辨這一點。這我想我們已經了解了,所以「如上方便已為分別」,就是指這一段話。
這個了解了,下面《行宗》的解釋也就很清楚了,所以這個《行宗》的解釋也就不說了,只是我們自己去看一看。那麼看一看,譬如說標、釋,釋的時候又分初、中、後。這個我們一方面用來了解這個文字解釋,一方面也可以看得出來,古人那種祖師們觀察事情分得這麼仔細。標成幾段,每一段所特別的意義何在──為什麼要這樣標的?那這個自己細細地下工夫的時候,去研閱的時候,要這樣去看它。那麼這是第三項殺。第四項妄,妄語,現在我們看:
第四項 妄
- 初明三趣
- 初明小漫
- 二明大漫
- 二對人趣(剋心)
- 三約所稱法
《戒疏》云:「論妄語業,異趣通辨。錯犯,誤非。 漫心無簡,錯誤隨犯。」
那麼這個妄語,我們也是剋、漫分開來講,先講這個漫,後講剋,這個漫當中,也同樣地說有大、小之別。那麼這個談妄語,我們也是「異趣通辨」就是那漫、剋,對於這個異趣來說:錯,錯犯;誤,誤不犯。那麼漫心的話,不管錯、誤都犯。下面的解釋我們看一看:
《行宗》釋云:「初明三趣二,初明小漫。本欲誑人,非畜境交,錯亦隨犯。前後互差,境想開迷,故誤非犯。 下二句明大漫。」
「初明三趣」分二,「初明小漫」,就是「錯犯,誤非」。因為本來想騙人,「本欲誑人,非畜境交,錯亦隨犯。前後互差,境想開迷,故誤非犯」,這個是上面一段文。說這個三趣當中分兩部分,小漫本來是要想騙人,那麼那個時候,非人、畜生臨境交差,來啦!這樣。可是那個時候自己有犯心,對境說,說得很清楚,那這個時候「錯」──犯了!那麼「誤」呢?換了一個時候,所謂「前後互差」,那麼心裡面也把前面的事情又弄迷糊了,譬如說我要說這個,前後換了一個境界了,說成那個了,自己把所說的內涵也乃至於弄錯,所以這個誤,不犯。
這個誤不犯,我們可以舉一個實際上的例子。戒當中,說大妄語,大妄語指什麼?說我已經證聖果了!這個是大妄語,非常嚴重的,但是如果增上慢的人不犯,不犯重罪。什麼叫增上慢?他並不了解我真正感得的這個情況。譬如說經論當中就有這個,有人證了四禪的那個禪定,以為得了四聖果,說:「欸,我得了果了!」他並不是有意騙人,而是對於所證的內涵迷誤不清,這個叫增上慢;那麼這個情況之下,不犯那個根本重罪。那個就是誤所以開的原因,就是這樣,沒有犯那個根本罪。那麼下面兩句呢──大漫,大漫那當然啦,前面已經說過了。第一段。第二段呢:
《戒疏》續云:「二對人趣,錯誤俱犯。由詐顯道德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誤同重。」
那這個說明什麼?說對人趣來說,不管錯、誤都犯。為什麼?他的目標在哪裡啊?在詐顯那個就是說自己說有道德,他謀利,所以是「表聖招利」,對這個所對的境損害,這是同樣的。只要說清楚,只要說得很清楚,那錯也犯、那是誤也犯。所以《行宗》的解釋:
《行宗》釋云:「二對人趣中。亦即小漫。準知大妄不開剋心。」
大妄語不開,大妄語不開。那麼下面他有一個說明的,下面那個說明對我們滿重要。
- 一初明三趣
- 二對人趣
- 三約所稱法
- 初總標
- 二別釋
- 初約凡聖互論
- 二單就聖法以辨
《戒疏》續云:「三就所稱凡聖二法。
看噢!那麼現在我們妄語當中有凡法:
心欲說聖,口錯稱凡。既非聖法,前無所損,故錯非重。
這第一個。我心裡面想要說的:「欸,我已經證了聖果了!」但是那時候說錯了,說錯了以後,這個時候這個錯的內涵,既然不是聖法,那麼對於前人無所損,不犯!在聖法當中呢?
若就聖法明於錯誤。如《善見》云,錯說三四禪皆同一重。」
雖然說錯了,可是同樣還在聖法,那麼這個還是同罪。就像我們前面說無主這個疑當中,「無主想」當中有這麼一段,你把它無主想不犯,這樣,可是這個是從「犯不犯明」。本來是人的,你把它想成非人、畜生的,同樣地迷,想成非人、畜生的就犯,清楚不清楚?同樣地,所以這個地方也是一樣,那個聖法說成凡法了,那不影響,可是四禪說成三禪了,那就是這個等級有差降,同樣是列入聖法當中,那個同樣重。
《行宗》釋云:「三約所稱法中二,初總標。 心下二別釋又二,初約凡聖互論。
凡跟聖。那麼
文唯明錯,誤亦應開。
誤雖然沒有列,這個解釋當中──錯、誤,因為不管錯、誤,你都沒有說準哪!那麼這個都開。
若下二單就聖法以辨。心雖錯誤,說聖不殊,故無差降。」
聖法的話雖然錯、誤,錯、誤「說聖」沒有什麼不同,既然同樣地說的聖,那麼就犯。
那下面有一個表,那個表啊,我們看婬、殺、盜、妄。
- 婬
- 盜
- 初約三趣
- 初明大漫
- 二明小漫
- 二對人趣(剋心)
- 三對同主(剋心)
- 殺
- 初明三趣
- 初明大漫
- 二明小漫
- 二就人趣(剋心)
- 妄
- 初明三趣
- 初明小漫
- 二明大漫
- 二對人趣(剋心)
- 三約所稱法
婬不談,因為上面已經說過了。那麼盜──初約三趣,二對人趣,三對同主。殺──初明三趣,二就人趣。妄──初明三趣,二對人趣,三約所稱法(就是凡聖)。每一個、每一個都不同,仔細地看一下。
那麼再看那個小字,「據上錯誤別配四戒文義,並參用前節文,列表如下。」那麼錯跟誤,個別地來對照上面所說的四戒,列出下面這個表。也是──翻過來一百三十四頁,婬、盜、殺、妄。
- 婬 ─ 不論剋漫 ─ 不論錯誤 ─ 三趣 ─ 通犯
- 盜
- 大漫
- 不論錯誤
- 三趣物 ── 通犯
- 小漫
- 錯
- 非或畜物 ─ 非犯
- 誤
- 非或畜物 ─ 非犯
- 剋心
- 錯
- 王人等物 ─ 非犯
- 張人他物 ─ 非犯
- 誤
- 王人等物 ─ 非犯
- 張人他物 ─ 非犯
那麼這個「婬」,不論剋漫,不論錯誤,三趣通犯。「盜」呢?大漫、小漫、剋心,看看。大漫是不論錯誤,三趣通犯。小漫的話,錯、誤如果非人及畜生來都不犯,錯跟誤一樣。那麼剋心的話呢,這個錯是「王人等物,張人他物」,這個都不犯。錯是說,我本來要盜是盜張人的某物──姓張的特定的東西,現在去偷的東西,偷到了是姓王的東西了,就是東西還是特定的,但是姓王的,沒有損我所想損的那個主,所以王人的其他東西更是如此;那麼即使是對張來說,不是特定的某物,而是張人的其他的物,這個都不犯,這個所謂說錯。那麼在這個盜當中,錯、誤當中都不犯。
- 殺
- 大漫
- 不論錯誤 ─ 三趣 ── 通犯
- 小漫
- 錯 ─ 非或畜趣 ─── 非犯
- 誤 ─ 非或畜趣 ─── 非犯
- 剋心
- 錯 ─ 王人等 ──── 非犯
- 誤 ─ 王人等 ──── 犯 通人趣結犯不論張王
- 妄
- 大漫
- 不論錯誤 ── 三趣 ────── 通犯
- 小漫
- 錯 ───── 三趣俱現 或二趣現 ─ 犯 若準前剋漫節文,通境隨犯,與大漫同。不待錯故。
- 誤 ───── 僅一趣現
- 人趣 ────────── 犯
- 非或畜趣 ──────── 非犯
- 剋心 ─ 同上小漫 若依此節疏文,統論錯誤,而云在人。實則誤唯人趣,錯亦通結,與小漫同。
「殺」呢,大漫跟前面一樣,小漫也跟前面一樣。那麼這個剋心:錯,王人等,非犯;誤──王人等,犯,「通人趣結犯,不論張王」,這個是跟前面不一樣的。
「妄語」,大漫也一樣。小漫,那麼這個文上面說,錯──三趣俱現或二趣現,犯。那麼誤──僅一趣現,人趣,犯;非、畜趣,不犯。剋心跟上面的小漫一樣,上面的小漫一樣。那這個自己對一下,那就了解了。
那麼這個是「別簡性重」當中,第二節剋漫。下面呢,
第三節 身口互造
- 身口互造中分為三項
- 一婬
- 二殺盜
- 三妄
那麼身口互造分三項來說明,第一個婬,第二個殺盜、第三個妄。我們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