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手抄稿 一九九一年版
第六十四卷.B面
第一項 婬
《戒疏》云:「婬戒成犯,事在形交,故唯在身。口非犯意,由無語故。」
這婬戒所以犯的話,那一定是這個兩身相交。所以這個東西,一定是從身上面講,這個嘴巴,不是嘴巴說去講話,那個講話不是真正犯罪的內涵,所以語業、沒有語業。那麼下面又解釋:
《行宗》釋云:「由無語者非口能成故。
這個婬,嘴巴講,講不成功的,那麼但是
律中,教他作婬,他作犯中罪,不作但下罪。」
這個地方就是正的話,成根本重罪。律當中說,他作──教別人、嘴巴上面,那個根本罪在別人,自己不會犯根本罪。
第二項 殺盜
- 初明不互造
- 初立義
- 初明造成通互容相助故
- 二明結業不互局本枝故
- 二徵釋所以
- 初釋根本
- 二釋枝條
- 二明互造
《戒疏》云:「殺盜二戒。身口互造,兩得相成。然身為根本,口為枝條。
這看一看,殺戒跟盜戒身口可以互造。那麼用身來助成語業,來口助成身業;教他殺,是口成了身業;身現妄語相,搖搖頭、點點頭,雖然嘴巴不講,而人家曉得你說些什麼,那是身造口業,就是這樣,所以叫身口互造。不過在這個裡邊,殺、盜兩個主要的是身,身是根本,口只是助成的,所以叫枝條。
所以然者。損財害命,身自獨成,不待語助,故知身本。
為什麼呢?說殺、盜無非是損財、無非害命,或者是損及於他等等,這個都是用身來作成,不要這個語言,所以身是根本。那麼,所以語也說的話呢,「口語教死」,這個可以促成功,但是說:
口語教死,言了未成,待前命斷方得重罪,要由彼身助口成業,故知枝條。」
雖然這個口可以譬如說教別人,促使一個人去,可是當你這個話剛說完,那麼這個人領受你這句話的時候,那個時候殺這件事情並沒有完成。一直等到接受你教死的這個人,跑得去把要所殺的人把他殺死,所以說「待前命斷」,那個時候才成就這根本重罪。而這個時候的成就根本重罪,還是由於受教的這個人的身體幫助才成功的,所以說「要由彼身助口成業」,所以這個口是「枝條」。那麼下面這個文就是解釋這一段。我們繼續再看《戒疏》文:
- 二明互造
- 初出前所計
- 初示宗
- 二出不互所以
- 初約業異釋
- 二約事不竟釋
- 初立意
- 二釋成
- 二正示今宗
- 初示宗
- 二引示
- 初通明三業
- 二別示心造
- 初引經證
- 二舉事證
《戒疏》又云:「若依《多》《雜》等論,三業不互。
那麼這個「身口互造」,這一點哪,宗派開合不同。宗派所以開合不同,根據的論典有別。下面所說的第一個是有宗,就是實法宗,實法宗所根據的論典──《薩婆多論》跟《雜論》等。那麼這一些它怎麼說呢?說三業不互造,身就是身,語就是語,不能身語互造的。
所以者何?業性異故。
舉一個理由。為什麼呢?業的特徵不一樣。還有
事不究竟。言雖了了,未得成業,要由身助。」
說,你教他去殺,這個教他去殺,實際上嘴巴說完了他並沒有死啊!所以說「事不究竟」,所以你話是說得很清楚,那個時候根本沒有成功這個殺業。真正的殺業還是要受教的人跑得去身行成功的,所以這個殺業是身成功的,跟口沒關係!那是《多》、《雜》等論這麼說明這個。我們《行宗》的解釋也看一看:
《行宗》釋云:「二明互造二,初出前所計為二,初示宗。《多》《雜》等論皆有部所計。
這個互造有兩種說法,那麼第一個就舉有部。
所下二出不互所以,則有二意,
「所以者何?業性異故。」就是說釋明。這個裡邊有兩個:
初約業異釋。
第一個業不一樣。它下面看文:
若約能造色,身是可見有對,口即不可見有對。
這兩個不一樣。能造的色,身是可見有對,口呢,不可見有對,這兩個當然不一樣。
若據所造過,
其次呢,能造的色,以及所造的過失──「身造婬盜殺,口作誑妄」,這個也不一樣。
若約所發,
所發的業,就「業性不混。若取來報,感果不同」,這個都很明白。
事下次約事不竟釋,
那麼前面先說「業性異」,第二呢,「事不究竟」。
初句立意。言下釋成。」
這就是解釋上面內涵,那也不必細說。我們再看文,最後一行:
《戒疏》續云:「若依本律,《成論》所通。三業互造,各自成業。
這個兩宗分計,前面是實法宗,也就是有部,一種說法。現在呢,四分律,那是我們根據的《成實論》。所以若據我們的四分本宗,那用《成實論》來說明,那個三業可以互造,三業可以互造,都大家可以成就。那麼下面看那文:
故彼文云:
那個就是《成實論》上面:
殺不善業,身亦可造,隨以自身殺害眾生。口亦可造,或教人死,或以咒殺。心亦可造,有人發心能令他死。
所以,說這個「示」,上面說三業互造都可以成業,那麼殺來說,身也可以成殺業,語也可以成殺業,意也可以成殺業。所以這個文上面怎麼說呢?譬如說「殺」這個不善業吧!身也可以造,那是很簡單,你去自己跑得去殺別人那麼就是身造。「口亦可造」,不管是教人殺,或者是咒殺,咒殺也是用念的咒嘛,也是語業。「心亦可造」,心,這個下面說很多仙人起了個瞋心,要想殺別人,那個被殺的人就死掉了。
故彼論云:
他還舉一個例子:
如《和利經》說,外道神仙起一瞋心,殺那羅國。如檀特等諸險難處,皆諸仙人瞋心所作。」
他舉出這個例子來,就是這個經上面說──這《和利經》上面說,這個很多外道仙人起一個瞋心,那把這個那羅國的人殺掉了;還有下面,把他牽到那個險難,那都是仙人瞋心。所以這個說明,語以及意都可以成就殺業。那麼下面的解釋,我們這個文把它唸一遍。
行宗釋云:「二正示今宗中為二,
正式地來說明我們四分一宗,分兩部分:
初示宗。各自成者隨約能造,結業成罪。不同《多》《雜》,從所作事,判定身口。
說分兩部分。第一個呢,說它各自能夠成業,身也能成業,語、意都是如此。那麼這個結罪的方式,跟上面根據《薩婆多論》等等有部所計的判法不一樣。下面,
故彼下二引示。
「故彼論云」等等,那個是引經證成。
且明殺業,餘可準知。
上面引的這個都是殺,「餘」──其他的這個都可以用它。
文中二,初通明三業。身口意三,如文次列。而身是正,口意為互。云教死者論云教敕,即是遣使。文無歎死,義亦同之。
應該說歎譽死也有。
故下二別示心造論文二節,初引經證。那羅國者具云那羅千陀羅國。如下次舉事證。言檀特者即西土山名。
那個檀特是印度山名。
《經音義》云:或言單多羅迦山,此云蔭山。此明仙人心業強猛,證上起心即能害故。」
這文字容易懂。至於說這個《和利經》上面說的這段公案,那我也不清楚。那麼這個第二項殺跟盜。第三項妄語,我們看文:
第三項 妄
《戒疏》云:「妄語一戒。本希名利,非言不成。
這個妄語呀,他所以要說謊的目標是什麼?不是希名就是希利!這個都用語言來造成功的。
亦有身現,無疑成重。比前互造可以類之。」
雖然他根本上面是用話才能夠說妄語,但是同樣地表示是一個騙人等等,他也可以身現,所以說「亦有身現」。只要你身現那個相,對方弄清楚了,那個時候,他原來要想騙人這個目標,行了!等於說,把這個話說清楚也是一樣。所以只要對方「無疑」,那也成了根本的,說所以「比前互造可以類之」。那麼這個就是妄語一戒,妄語一戒,那是身口互造。那麼這個是第三節。第四節呢,教、遣兩樣東西。
第四節 教遣
- 教遣中分為二項
- 一教人
- 初婬
- 二殺盜
- 三妄語
- 二遣人
分成兩部分──教跟遣,這兩個我們也分開。在平常我們一般教、遣好像分不清楚,錯、誤也分不清楚,現在這地方每一個地方都分得非常地明細。我們看,先講「教人」。
第一項 教人
《戒疏》云:「先明教人。言婬戒者,自作成重。教人為非,樂染前人,於我無預,不得同犯。」
那麼教人這件事情這樣,說婬戒自己作的話,那是成就這根本重罪。教人去作的話,那不是,因為教人去作的話,婬的最重要的是自己的染污心──好樂貪著,既然教別人去做這件事情,這個好樂染污跟教的人沒關係,而是被教的前人,所以跟唆教的我不相干,那既然不相干,那麼不算犯那根本的重罪。所以《行宗》說:
《行宗》釋云:「初婬中。於我無預,言能教人不預其樂也。」
教的人不會參預,不會得到婬這個欲樂。那麼下面就殺、盜:
- 二殺盜
- 初通明犯相
- 二別簡剋漫
- 初明剋心
- 二明漫心
《戒疏》續云:「殺盜二戒,過通損益。自作教人,損境暢思,期契相同,彼我同犯。
那麼殺跟盜這兩個戒,它這個過錯分兩部分:一個損、一個是益,損人、益己,這樣,這個殺盜兩個都是損人益己。在這種情況之下,自己作也好、教人也好,那麼在這地方對於所損害的境,以及行害的這個人,所謂「損境」是對被損的,「暢思」是行害的人,啊!滿了自己的願,說所期望的一樣,所以「彼我同犯」,能教、所教兩個人都犯。那麼不過下面有一個說明:在什麼情況之下開,什麼情況之下犯,那就論那個剋、漫。下面先論剋──第一段,下面最後一段論漫。我們看剋的那一段:
或能教者剋,所使意異,或時節早晚,坐立乖契。或互顛狂捨戒,緣闕。但有少差,於此犯法,教者不犯。
那麼能教的人,說這個教人哪,說他是專有所對,這樣,專有所對。這個時候,他譬如說,舉個例子,教某人說:你什麼時候去殺,不是這個時候不要;這個有他的個原因。還有呢,「時節早晚,坐立乖契」,說他坐在那裡可以,立的不要;或者立要殺,坐的時候不要殺,那麼這是一種狀態。那最後他去殺的時候,跟教者所指的時間不一樣;或者去殺的時候,這個被殺的人那個行動不一樣。
那麼大家會想:那個坐、立有什麼不同?你們說會有什麼不同啊?他去教殺這個人,說:「這個人坐的不要殺,立的再殺。」你說這個教這個人為什麼這樣說?有沒有什麼差別?驟然一看好像沒什麼差別,是吧!那麼現在我舉一個比喻,譬如說,我告訴那些人:「你要好好地聽規矩噢!坐在那裡不准動。」就這樣,然後我離開了,那些人違規他就站起來了。如果是一個暴君的話,就告訴人家:「你站在外頭看著他,他坐在那裡規規矩矩不要殺,站起來就把他殺掉。」是不是這樣啊?所以這個時候懂不懂這個意思?所以他觀察那個事情就是這樣。所以結果被教這個人跑得去,不管三七二十一,到場統統把他殺掉了,是不是這樣啊?所以這個教者跟受教的人,兩個人一起是不是一樣、不一樣啊?現在懂不懂?所以他那個剋心,剋、漫之間的不同也是在這個地方,所以這個地方所以說這個時節有早晚,然後立坐乖契。
還有呢,「互顛狂、捨戒」,就是說在這個裡邊又有幾個條件一定哦!就是說教的人一定是有戒的,就這樣,說我受了戒,那我教人家才犯戒,如果我沒有受戒的話,這沒有這個犯戒那個罪呀!所以說如果說是教的人,能教的人,能教的這個人捨了戒了,那麼受教的人雖然殺了以後,殺是殺了,殺業是我有,可是犯戒之罪我沒有,因為我已經捨了戒了。清楚不清楚?所以說這個是「捨戒」。還有「顛狂」,能教的人心裡面本來教他,自己心狂了,那麼能教的人那時候狂亂了,所教的人雖然是殺了,這個他能教者也沒有。
什麼叫「互顛狂」呢?前面說的都是指能教者,現在受教的人,如果被教的人他同樣地也是這樣,心狂亂了。我本來教他去做這件事情,他心裡面不狂亂的時候,一定照著我的意思去做,心狂亂了照不照我的意思啊?他完全為狂亂所使,就這樣,這是一種情況。還有他捨戒了,這個同樣的情況,這個也是一樣。所以他本來大家都犯,他捨了戒了,他就不犯了,就這樣,所以在這個上面就說「彼我同犯」。還有一個「闕緣」。所以上面說「時節」的早晚、「坐立」乖契的話,這是從「所教」那一面;「顛狂、捨戒」等等的話兩方面說。「但有少差,於此犯法,教者不犯」,在這種情況之下差了,那個教的人不犯。
漫心無寄,隨作相應,皆名為犯。」
這個漫心的話,那就不!本來你說不管三七二十一,反正教你去殺,他只要殺了,那好!就是這個剋、漫兩個,「教人」的時候而論。那下面這個《行宗》解釋看一看:
《行宗》釋云:「二殺盜中二,初通明犯相。損益者謂損他益己。以婬唯適己而非惱他,殺盜兩兼故通損益。
「二殺盜中」,他又分兩部分。「初通明犯相。損益者,謂損他益己。以婬唯適己而非惱他,」所以這個說明婬跟殺、盜不一樣;那麼這個「殺盜兩兼故通損益」。這第一個。
或能下二別簡剋漫,初科中。或時等者且列五異。時節坐立緣闕此三並約所教,顛狂捨戒則通能所故云互也。
「顛狂捨戒則通能所」,能教、所教,是這樣,上面前面已經說過了。
問:如教殺坐人,彼立即害,云何非重?
那麼他就問,說:本來教的人教他「坐在那兒殺掉他,立起來不要害」,那麼現在這立了、也害了,這怎麼……也應該是個重囉!那麼
答:既云剋心,能教應言,見坐可害,立不應害。此則不犯。
剛才我已經解釋了,就是這種狀態,我說的是坐,他現在反過來,道理完全一樣,這所以這個不犯。
若不指定,同下漫心。時節早晚亦同此釋。 此明漫心者即不定早晚等也。」
這個很容易明白,那麼這個「教人」當中的殺、盜。最後一條:
《戒疏》續云:「大妄語者,自說成重。教人稱聖,名利擁彼,於我無潤,故不同犯。」
那麼這個教人說大妄語呢,「自己說」是成重罪。教別人稱聖,說告訴某人說:「你說你是聖人。」就這樣,這個情況之下,這個名利屬於彼的,跟我沒關係,所以教的人不犯。下面《行宗》裡邊的解釋:
《行宗》釋云:「三妄語中。問:文云教他不犯者。如教他稱己,自得名利,豈不犯重?
這個是說,因為前面那個「教他」是說教某人:「你說你是聖人。」所以他現在問說:「欸!他假定說教他說:某人哪!你告訴別人說我是聖人。那這個時候,我不是自得名利嗎?這個不是犯了重嗎?」他回答說:
答:此落後遣,非此所明。」
這個是叫「遣」,就是分出「教」跟「遣」,這樣。這個遣在後面,現在這地方教──是教,在教裡邊並沒有說遣那個內涵。所以下面看那個遣是什麼意思?「遣人」是派,差遣別人代我做相應的事情;「教」是教他做,他自己怎麼樣去做的事情,這兩個不一樣。那麼我們現在繼續看一下那個文,下面這個文一看那就清楚了,否則單單在這個上面說,不大清楚。這個文當中把事實舉出來,那麼我們就很容易了解「教、遣」兩者的差別。
第二項 遣人
《戒疏》云:「教者利己義疏,遣者向己義親。
教,對自己的利益──這個重點不在利益自己,所以利自己的這個內涵、內義比較疏遠;遣呢,派別人給我謀利,這個主要的目標就是為自己的利益。
何以明之?
怎麼說呢?
且如戒中。遣人就己行婬,遣人說己得聖,利樂是我,犯齊究竟。殺盜兩戒無有遣義,故非所論。」
所以說,「遣人」,派人到我這個地方來,教人,這個律當中教人跟自己行婬,或者派遣別人說我得了聖果,那個時候這個利樂都屬於我的,所以只要犯了,那麼都成究竟。「殺、盜兩戒」,這個沒有「遣」這個道理的,所以說「故非所論」。我們看《行宗》的解釋:
《行宗》釋云:「初分示。 何下推釋。可解。 問:殺盜何以無遣義耶?
那麼這個回答告訴我們,為什麼殺、盜沒有遣。
答:遣人殺己,罪不至果。
遣是「遣人殺己」,沒有說「欸!」教人:「你來,把我殺掉!」這個沒有這個!就是有的話,叫「罪不至果」。什麼叫罪不至果?假如說教人把我殺掉──我之所以感重罪,這個命還在──假定是我教了人,我這個命失掉了,這個沒有根本重罪,是吧!所以他教了,他不殺我,那麼也沒有根本重罪;殺了我,把我殺死了,我命斷掉了,這個也不成根本重罪。所以說遣人殺己這個罪呀,不會得到這根本的果罪。還有盜呢?
豈有令他盜取我物。
哪有說:欸,你把我的東西偷走!有這樣的事情嗎?那當然不會!這是違義、利兩件事情啊!所以說
是則婬妄二戒遣重教輕,殺盜兩戒有教無遣。」
由這個地方看起來,婬戒跟妄戒,那麼遣重。遣是為什麼?利向己。教的話,利跟自己疏,所以比較輕;那麼殺、盜兩戒的話,只有教沒有遣。所以這個是第四節當中,論教、遣這個兩段。那麼再下面:
第五節 重犯戒
這個第五節那個重犯戒,它有很特別的意義,我們先看一下那個小字。
此節文中重字,有平呼去呼二別,宜細分之。
換句話說這個重字啊,念平聲跟念去聲,重(去呼,音眾)、重(平呼,音崇)是不是不太一樣啊?這個地方注意噢!
平呼者如重犯是,去呼者如四重戒是。
這個重(去呼)戒的重是去聲;重(平呼)犯──又犯一次,這是平聲,這兩個不一樣。那麼現在在這個裡邊,《四分律》講這個是重(平呼)犯,《十誦律》講的就是犯重(去呼)罪,這個要分開來。我們看一看:
《事鈔》云:「若論重(平呼)犯,律自明斷,隨犯多少一一上罪。 婬眾多重(平呼)犯,餘盜殺妄重(去呼)犯亦爾。」
律藏中各別的,說「隨犯多少」一一都是上罪。看那個《資持》,那個如果律的話那是重(去呼)犯,這樣!
《資持》釋云:「重犯有二,一同名之罪謂四重互望,二同種之罪謂四戒各論。
現在看《資持》的解釋。這個重(去呼)跟這重(平呼)有兩個:「同名之罪,謂四重(去呼)互望」,這個應該念重(去呼),名字是同的,都叫作重──殺也是重、婬也是重、妄也是重、盜也是重,殺、盜、婬、妄這個叫重──互望。二呢,「同種之罪」那個叫作重(平呼)犯,同樣的;譬如說盜,盜了一次又犯,盜過五錢又犯,這個是重犯。「謂四戒各論」,各別地論。所以
上通《十誦》,下局本宗。
上面這個律上面的,《十誦律》是講它的重(去呼);然後《四分律》「下局本宗」,重(平呼)犯的是《四分律》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