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師所認為的眼等非聚合之事為何義?

問題敘述:

關於相違因的「眼等非聚合之事有法,能作餘義利,因為是積聚的緣故」,對這個論式有一些疑惑:

此論式中的「眼等非聚合之事」在從佛教師的角度理解上有點困難。

講義中先針對「非聚合之事」解釋為「不是物質的事物」。然而「眼等非聚合之事」卻理解成「非眼等十種物質的事物」。

究竟「眼等非聚合之事」是不是物質呢?

順著原文的語順解讀,「眼等非聚合之事」很容易會解讀成「眼等不是物質的事物」。

但若不是物質的話,是否這個論式就會因為明顯的因不成,而不會有接下去的引伸論式呢?

若從「非眼等十種物質的事物」理解,應當是物質,而非眼等十種物質的事物又是什麼呢?這樣的物質也「能作餘義利」,也就是作其他的因、作用嗎?

解答法師:釋性理

「眼等非聚合之事」的解釋,會理解為「眼等十種非物質的有境的境」,或者理解「眼等十種心識的境」

「眼等非聚合之事」不是物質,因為「事」理解為「境」,是屬於常法,因此不是物質,所以敘述論式的宗法不成。如此也不會產生沒有引申論式的問題,就像「實事所屬的虛空有法,是常法,因為是能作用空的緣故」,敘述論式的宗法不成,依然可以引申出引申論式。目前講義也已經更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