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手抄稿 一九九一年版
第六十卷.A面
《戒疏》續云:「二別名闕緣。如諸戒下各有闕緣,不可以盜而開殺戒,各不相通,故名別也。」 《行宗》釋云:「上二泛論總收一切,第三兩亦正示初緣。」
那麼第二個呢,又解釋了,第二個叫作「別名闕緣」,個別的。什麼是別緣?說每一個戒下頭,各有不同的闕緣,譬如說盜,這樣。那個盜戒當中闕緣的,譬如他要去偷東西,那個東西──要偷的錢,錢沒有,你雖然跑得去了,找不到錢,那你這個偷正好偷不到,是不是這樣?所以這個「偷不到錢」,你絕對不能用在殺不成,殺這跟錢了無關係。所以今天「沒有錢」這件事情,這個緣只有在這個盜當中才用得上,別的當中就是用不上。所以這個闕緣只有它,這個是個別的,跟別的不相通所以叫作「別」。所以上面最後說,上兩個叫「泛論總收一切」,那麼第一、第二呢,一般來說,所有的一切戒都是這個。再下面這個「第三」,是「兩亦」,這個解釋那個闕緣的時候,有一個叫「兩亦」,叫「亦通亦別」,這個很有意思!這個亦通亦別,正是現在我們這裡所講的這個闕緣。那為什麼呢?那反正我們看下面的文就清楚了。
- 一通名闕緣
- 二別名闕緣
- 三亦通亦別
- 初標徵
- 二示相
- 初標緣
- 二明闕相
- 初列四捨
- 二病狂癡
- 三總結
- 初結闕緣
- 二結兩亦
《戒疏》續云:「三者亦通亦別。何者是耶?
那麼這個「亦通亦別」是什麼呢?現在解釋:
凡是犯戒,體是婆塞。
這是第一個,凡是犯戒他本身一定是有戒體的,這個「婆塞」就是至少──現在是《在家備覽》,所以說一定是一個受五戒、八戒。實際上呢,這個體一定是受了戒的,從五戒開始,八戒,然後十戒、具戒,乃至於菩薩戒。如果你沒有受的戒,它無所謂犯戒,並沒有嘛!所以說犯戒它的本體一定是受戒得戒體者。那麼下面:
若造罪未果。或自命終,捨戒,邪見,二形生等。或病狂癡。
他呀,受了戒了前面是,他的體是或者居士戒、或者出家戒。那麼造了罪了,造了罪但是造了因,還沒感果,這樣,還沒感果。譬如說,我隨便舉一個殺吧!他想辦法弄一個老鼠籠,擺在那裡捉老鼠,老鼠籠擺在那裡,結果後面他以其他的因緣岔開了。什麼岔開呢?那個老鼠沒捉到,或者還沒有殺死之前,或者「命終」自己死掉了,自己死掉了,他那個戒到此為止,戒就沒有了,戒既然沒有就無所謂犯戒了,這是第一個。或者「捨戒」,捨戒掉了也是一樣;或者「邪見生」,那就是捨戒四緣。反正這個造了罪這個因造好了,就是前方便有了,還沒感果之前,那有四捨當中的任何一捨,那麼對不起,他本來受的這個戒體沒有了。那沒戒體當然不犯戒啊!這第一種。還有呢,雖然戒體還在,「或病狂癡」,那這個生什麼病啊?神經病,那麼自己失常了,對不起,那由不得自己。那個情況之下,這個時候不算犯,叫「闕緣」,不是叫、不叫不算犯哦,不犯究竟罪。所以下面說:
但有二緣不名犯戒,俱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闕婆塞緣。
這樣。所以只要上者當中有任何兩者,哪兩者呢?第一個是命終、捨戒、邪見、二形生,那個是戒體已壞,這是一緣。還有呢,雖然戒體不壞,病了,神經病了,或者是迷亂了,這是另外一緣,那這個叫不叫犯戒。所以為什麼呀?因為造了因還沒感果,這個都是闕掉這個戒體之緣。那麼這個闕戒體之緣下面又說明:
望下六別,對戒並通,故兼二號。」
這個是一個特別的因緣,只有這種情況叫作闕緣。但是另外一點來說,對下面來說每一個戒都是這樣的,萬一你這個戒捨掉了當然都是,所以也可以說「通」,也可以說「別」。不過在這裡我們了解,這個闕緣一定是什麼?你犯了戒以後,那個或者戒體捨掉了,或者那個時候癡狂,失心了,這種情況不結那個根本罪,這種叫作闕緣,這個闕緣不成當中的第一項。下面的解釋一下:
《行宗》釋云:「初標徵。(這容易懂。) 凡下示相三(那麼分三部分),初標緣。
這個「初標緣」,標緣就是「體是婆塞」,喏,你以這個因緣。
「若下」呢,「若造罪」下,「次明闕相。罪未果者方便義也」,你還沒感果就是方便哪!「列相有二」,哪二呢?「初列四捨」,這個四捨「體壞無法」,這是一種;「後病狂等,自不了知」,另外一種呢,就是發了神經病了,腦筋神經不了知,就是這個。「初則體相俱壞」,後者呢?「體」雖然「具」,是「相乖」,這樣。所以這裡兩個,「鈔中仍加受戒不得等」,如果受戒不得加進去的話,那麼但有三緣,都說不犯。
但下三總結,初結闕緣。望下次結兩亦。 問:已下六緣可例此否?答:亦可例也。以互望皆別,對戒並通。但境強一種不必盡通。如是思之。」
這個文字很容易懂,那麼今天就到這裡。
現在請翻開一百一十三頁,〈持犯篇.持犯總義〉。持犯總義這個裡邊,那麼一共有幾個大項目,這個大項目一共有九個。前面這個五個已經講過,一持犯名字、二持犯體狀、三成就處所、四辨犯優劣、五方便趣果,這個現在要講的「闕緣不成」這是第六章,這個持犯總義當中第六章。那個闕緣當中又分七個項目,七個項目當中這個「闕緣」講過,今天從「境強」開始,這個在一百一十三頁,第二項境強。那麼以後凡是講的時候,這個《疏》跟下面的解釋,那麼如果說這個《疏》裡面的文字很容易了解,那下面那個解釋就不說了,那《行宗》的解釋就不說了;如果說比較難了解的,那麼在這裡講一講。
那麼除了這個以外呢,還有現在我們這裡的福智(編者按:指福智精舍)來講,跟以前不一樣。以前台北華藏講堂主要的是對一些在家眾,所以所講的內涵比較起來,應該說,淺一點適應他們;那麼在悟光精舍是出家眾,可是他們因為以前沒有共同研討過,所以很多比較深一層的抉擇,這個在那個地方沒辦法深細地說。那麼現在我們福智精舍呢,大家都是老同學,所以關於這個問題,平常我們也經常在法義上面研討,所以是從這個研討本身,從透過這個研討,才能夠把這個裡邊有的時候精細的地方才能抉擇出來。所以以後反正碰見重要的這種地方的話,我會提出這種問題來。但是我不會馬上就回答,希望大家像平常一樣提出問題,然後細細地去思考。那麼空下來也可以討論一下,裡邊的精義透過這樣的思辯能夠抉擇出來,也對我們有一個很深刻的印象。現在我們講文:
第二項 境強
《戒疏》云:「二境強者。如欲行殺,前境反強,倒欲害我。差此進趣,壅住在因,故曰方便。
那麼這個文很容易,我就解釋一下。這個「闕緣」,「顯相」,這個顯於闕緣之相,當中第二項叫「境強」,什麼叫境強呢?下面說:譬如說要想去殺一個人,或者任何一個境界,那麼這是犯罪、犯戒的。現在被殺這個境,這個境是我們所對的,所以這個前境反而比我們強,你要去殺他,他因為比你強,反而他要來害我,這樣一來的話就殺不成了。所以由此經過這麼一個差池,使得我們沒有辦法進行我們殺害的行為,所以這個殺害的行為就擋住了,而只具前面起殺心之因,而並沒有成就殺的這個究竟的行為,所以叫作「方便」。那麼這個所以沒有完成殺的行為,由於前面所對的這個境強過我們,這個因緣差開了,所以這個闕緣叫境強。那麼下面有個解釋:
然境強非中罪,中罪由強而生。餘之上下,類此可釋。」
那麼特別說明,說這個境強,要曉得境強不是個中罪噢!它,因為這個判這種情況之下什麼罪呢?是個中罪。說境強不是中罪,這個中罪是怎麼來的呀?由於我們對這個境起殺心,結果由於這個境強使我們只停在起殺心這個階段,這樣。所以這個中罪,是說單單就殺心而沒有完成來說,這個罪判中罪。所以這個罪是由於境強而產生的,並不是境強就是中罪。那麼除了這個以外,前面、後面有諸如此類的這種狀態,我們都應該了解,譬如說後面的緣差、前面的闕緣,這種都不是罪。由於這樣的情況使得要犯的罪,不成其為根本罪,那麼只限於方便。這個方便的中罪,由於這個緣而引生,說明這個,所以餘此可以類推,來說明它。好,那麼下面這個《行宗》的解釋就自己看一看,很容易了解。再下面看「第三項緣差」,看文:
第三項 緣差
《戒疏》云:「三者緣差方便。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刀杖毀壞,或要期未遂。 總號緣差。就義通名,七緣皆是。隨相取別,唯此第三。」
那麼這個我也一個一個來說一說。什麼是「緣差」呢?這個也是個「方便」。緣差的方便就舉一個例子,譬如說要殺或者要盜,那麼你要去的時候,譬如說你是要想殺某人,結果你去的時候,遇見的是另外一個人。那麼這樣狀態當中,你要想殺的沒殺成,所以這個緣不成就,差開掉了,這是一種,因為這個並不是你本來所期盼的,這樣,這是第一種。
「或恐有事」,或者你要去的時候,欸,恐怕有事情。舉一個比喻吧!譬如說跑得去或者要殺、或者要盜,看見一個警察在那裡,那個警察在那裡那不行啊,恐怕發生事情啊!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由於這樣的因緣,也把你要想殺、要想盜的這個事情差開了,又不成。第三呢,你要去做的事情,譬如殺來說吧!那個用的工具壞掉了,就這樣。那麼所以既然這個壞掉了,那就殺不成哪!那麼是第三個。第四呢,是「要期未遂」,說你要想的──或者是殺,找不到這個人;或者是要偷,找不到你偷的東西。你這個見不得、找不到,你所希望的、期盼的,不現前,然後沒有稱你的心願,因此你這個罪沒有完成。那麼這些,這樣,那麼這種情況都叫緣差,這是第一段。
下面呢,究實說來,所有的這個七項,闕緣當中的所有的七項當中,說統統叫作緣差,因為緣不具足嘛!但是在這地方,如果就這個緣差的行相來個別地來說明,那只限於這個上面這個幾種狀態,上面幾種狀態,這樣。那麼假定說,或者我們也不妨這樣說啦!我舉一個簡單的比喻,譬如說我們現在的這個,譬如說色法、色法,那麼這個色法來說,色、聲、香、味、觸,這個裡邊如果我們通判的時候,這個統統歸納於色法,對吧!統統歸納於色法,因為不是心法;色也是色,聲也是色,香、味都是色。可是你個別來說,那這個色法當中又說,這個是色,看得見的,然後這個聲是聽得見的,這個色跟聲當中又有差別。
所以說,就總的來說,這個七種都是,如果個別來說,那就是這個四相。那麼其他的幾項,因為既然我們分開來,一項一項分開來,那麼都分在「別」的。或者也可以說,如果別的當中沒有列進去,漏掉的,那都放在這個緣差當中。總之,他這樣的開合,無非是要把這個闕緣能夠很深細地說明,使得這個闕緣的內涵非常清楚,非常清楚,所以一項、一項、一項地列開;但是總有沒辦法說得清楚的,那總列在那個裡邊去。這個總、別當中都有這種意思,這裡順便一說。
下面再看,翻過來,一百一十四頁。那個解釋,《行宗記》的解釋也就不說了,你們一看就知道。
第四項 境差
這個境差,那這個比較難一點。我們剛才第三項說緣差當中,緣差當中說過,這個其實境差也可以列入緣差,如果總的話;別的話呢,境差就專立一個境差。這個「境」就是境界差開掉了,境界差開掉了。前面說這個緣差,說「往逢異人」,豈不是碰見一個別的人,那麼不能成就,是不是也是緣差?那麼這個緣,所以這裡的境差,就是特別指所對的對象來說。那麼這個裡邊因為有深細的內涵,所以別開一項,詳加說明。我們現在看文:
《戒疏》云:「四境差者。隨戒並有。 且據大殺,四境來差。謂人,非人,畜生,杌木。」
那麼他現在呢說明這個,說這個境差,哪一個戒當中都有,哪一個戒當中都有。我們不管做什麼,殺、盜、婬、妄什麼等等,都可能有別的這個異境來差。那麼我隨便舉個例子,就是你要騙這個人,結果你本來想像當中這個人,這個人他又不在,或者遇見別的因緣,這樣;那麼你要偷、要殺,乃至於其他等等,都有這樣的一個狀態出現,所以叫「隨戒」,哪一個戒都有。因為凡是犯一個戒,一定要第一個──所對的境,這樣,那麼這個境,你事先有準備、有預謀,到臨時的時候,那個境界可能有變化,這樣,所以這個叫作境差。
現在說,以一個「大殺」──什麼叫大殺呢?殺當中特別是大、中、小,人是大殺,這樣。那麼大的很多東西,那麼小的蟲蟻等等是小殺,那畜生大的就是中,大、中、小所以這樣。那麼這個換句話說,如果是你,任何一個要犯罪的這個犯者,要去殺一個人。那麼結果有四種狀態出現:第一個,他雖然是來的是個人,但是並不是他原來所想的那個人,所以「謂人」;其次呢,來的不是人,來的是個「非人」;第三,是個「畜生」;那麼再下面,是個「杌木」,這杌木就是木頭。那麼什麼是杌木呢?譬如說你晚上偷偷摸摸地要去殺一個人,然後你看不清楚,看見了一個木頭以為這個人,你把它一刀砍下去,那麼這一種就是說杌木來差。通常下面那個所以來差,通常都是在弄不清楚的狀態當中,所以都有可能。那麼現在我們看這個解釋:
- 境差中分為二支
- 一明人異境
- 二明餘異境
那這個「境」,就是其他的境界,來把我原來要做的事情差開掉了。那麼這個裡邊分成功人跟非人;非人包括不是人,包括非人、畜生、杌木三項。
第一支 明人異境
- 明人異境中分為三類
- 一正明
- 初明差相
- 二結犯
- 初結異境
- 二結本境
- 二問答
- 三指廣
第一個把「人異境」看一看,這個裡邊分成三項:正明,然後呢問答,指廣。我們一項一項來看:
第一類 正明
《戒疏》云:「如欲殺人,剋心在張,王人異境而代張處。
先把這個事實說出來。譬如說,要去殺一個人。那麼這個「剋」呢,就是一心一意地專門想殺這個某人,現在想殺姓張那個人。結果偏偏來了另外一個人,那個不是姓張的張某人,而是姓王的一個人,另外一個人,所以這個是異境,跟我原來本所要期的不一樣了。那麼這個王,來替代了原來所想殺的那個張的位置,這是一個狀態,所以這個境差的狀態。那麼下面:
緣王張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
然後在這種情況之下你跑得去,一下!雖然是你要殺的張,結果一個姓王的來取代了這個位置,你把他殺掉了,把他殺掉了,你並不了解,這樣。雖然不了解,可是這個情況之下,有一點點問題在這裡。照律上面的說明,沒有殺心這個不判罪,可是現在呢,說為什麼要這樣說呢?這個下面等一下我們知道。那個律上判罪一定是說人,假如一個人來說,人想、有殺心、起方便,然後命斷,把他殺死掉了,成究竟。
現在呢,你要去殺姓張的人,結果張的不在,一個姓王的人在那裡,你把他一刀殺死掉了,那麼說現在你對這個姓王的人沒有殺心。所以他現在下面的解釋是說,你現在對王雖然沒有殺心,對人卻是有,你想殺,所以你看見這個人,你就把他殺掉了。所以說你所對的對象、所緣的對象,是那個姓王的,可是你把他看成姓張的,人雖然是有異,這個個別的人雖然有異,同樣的殺的人那一點來說並沒有什麼錯。所以你自己覺得:「嗯,好!」所以從這一點來說究竟成重。因為你這個罪成了一個究竟罪,所以成了重罪。那麼除了這個以外,
由異境來,張人不死,殺意又息,壅住方便,故曰境差。」
這一件事情當中,由於姓王的這個異境,跑得來取代掉了這個姓張的,結果這個張的沒死,那麼你以為殺掉了,所以你意殺掉了,好了!所以對姓張的人來說,你停住了,那個時候對張的那邊來說叫境差,這個叫作境差,這個境差是從那方面來說的。從王的那邊去看的話,你還是把他殺掉了,而且把他「人」,所以結了一個重罪。下面解釋一下:
《行宗》釋云:「初明差相。且舉張王兩姓,以分本異二境。 緣下二結犯又二,初結異境。 由下結本境。罪是中罪,號闕緣方便也。」
那剛才說明了,先說這個「差相」,那差相就是上面已經說的。那麼「緣王張解」的結犯罪,犯些什麼罪?那麼所以從「異境」來說,結成一個根本重罪。最後呢,由異境來,「由下結本境」,這個本境就是你本來要對的這個對象,要殺的,這是一個中罪。為什麼中罪呢?由於你起了殺心,雖然沒有殺死,可是在這個上面,是緣差而沒有殺死,只對一個方便罪,那個方便就是殺人的方便罪,那是個中罪。那麼這個是說明「人異境」的狀態,以及所判的罪。
第二類 問答
- 問答中分為二端
- 一問異境無心
- 二問因果差別
那麼下面問答,這個看:那個叫辨明這個兩者當中,那為什麼這樣判法的。這個問答分兩:「一問異境無心」,說這個異境上面沒有心,你怎麼會判重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