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論第122頁第4行,此復若是殺者自殺有加行罪無究竟罪 以及第七行若起加行誤殺祠授無根本罪。究竟罪與根本罪二者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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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敘述:
在廣論p122第四行此復若是殺者自殺有加行罪無究竟罪 以及第七行若起加行誤殺祠授無根本罪。
請問法師:究竟罪與根本罪二者有什麼不同?

解答法師:釋性景

至尊宗喀巴大師在辨明十惡業中的殺生,要完成一個業道,需要具備事、意樂、加行、究竟四個條件。「無究竟罪」,藏文原文沒有「罪」這個字,意思是自殺沒有辦法完成究竟這個條件,因為完成斷命根的時候,自殺者已經不是同一生的相續,因此不成為殺生的業道。

「無根本罪」的「根本」,是相對於加行準備而言,指的是正行。《行事鈔》云:「本相如何,斷其命根名殺。」

想殺天授,卻誤殺祠授,因為不具足意樂這科當中的想支,所以不犯殺天授的根本。此處需要簡別:誤殺而不犯根本的狀況,是內心懷著唯殺天授的意樂,過程中祠授突然擋在前面不幸身亡,殺者知道對境是祠授,且對於祠授無殺心,如此不犯根本罪。若是將天授誤認為是祠授,作天授想而殺,因為於人做人想,具足殺心,是犯根本。

「根本罪」需要具備事、意樂、加行、究竟四種條件,而「究竟」只是針對最後完成的那一刹那,這兩者義涵不同。若就持犯來判斷,犯根本罪一定要有究竟,達到究竟也就是犯了根本罪。
討論殺生的各種情況,是為了令我們明辨業果的詳細的差別,對境明現取捨。師父和老師都告誡我們,眼前修行最重要的,要從遠方便開始斷除惡業,如此才能確保不會違犯根本。

詳細可參見《菩提道次第廣論四家合註白話校註集》第二冊348頁,以及《南山律在家備覽》130頁。